毋抑以食知之。置朔于食之前,置朔于食之后,其以何者为朔哉?曾不之正,而相承以误者数百年,周历乱矣。故曰“夏数得天”,言周历之不得天也。
不得天,胡以历为?夫周历之所以乱者,尊人之数而屈天之理也。尊数而屈天,侮天者也。后之言历者,或以律,或以易,迁天以就其八十一、四十九之数,而朔有非天朔者积。朔非天朔,而闰之非天闰者抑积矣。
呜呼!天之理固一贯也,然岂滞形滞数而无参差互成之妙哉!区区得一隅之法象,举凡天下之理数悉以此而范之,天且从其私意而不得以伸其固然,而况于人事之与物理?故曰:所恶于执一者,为其贼道也。
十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伦之始也。乃既成乎有矣,而人之行乎此伦也,父子之仁,性也;君臣之义、夫妇之礼,道也。道率性而成乎性之用,则天理人欲并行其间以听修道者,非犹夫父子之一乎性矣。君臣之间有利焉,夫妇之间有情焉。
是以修道者正其义,以明夫不谋利也;崇其礼,以明夫不狎情也。阳者,质与也;阴者,质求也。称其质,以俾阴求而阳与,则阴以情动,以利往,而不保其贞。故阳任与而且任夫求。阳虽求而刚者之贞不失,是以大正。故君下贤以为义,夫逆妇以为礼。酌刚者之可使求而以崇阴之耻,圣人之以裁成天地之宜者,大矣哉!
夫亲迎之义而既然矣,一乎礼以正情,情无可过也。自然之情且勿使过,而况于不情者之以利赖干之者乎?
情之所不及,以旁出而侈于恶者,曰权,曰利,曰好逸而惮劳。此三者以蚀情,而于性为尤贼。
既正情而崇以礼矣,而又以爵之尊卑,则趋于权也;以国之大小,则汩于利也;以道里之远迩,则姑用于逸而惮于劳也。此三者,情之尤劣者也。
挟贵以权,挟富以利,挟惮远而偷安,其以视阴阳必感之情为孰重乎?而以此为礼,则是遏于所感而通之于妄,唯小人之彝伦者为然,而岂礼哉!
逆之于馆者,为天子言也。诸侯不敢以女故致天子,而就近以授女焉。且率土而皆天子之土,惟所命之而即为诸侯之居,则命之以馆,而馆即诸侯之庙也。
故逆之于馆,可也;逆之于境,未之前闻也。逆者必有所授,迎之于境,必有授于境者,是齐侯送姜氏于罐为得礼矣。乃《春秋》之书曰:“公会齐侯于罐。”不正其亲迎之文,是不与逆之于罐也。不与逆则不与送,不与送则逆之于境者将无所授受,若相遭于逆旅而以之归,又岂非野合邪?故逆女必亲,亲必于国。
爵之尊卑,国之大小,道之远近,一也。崇礼以替欲,伸道以抑权,率义而忘利,求心之安而不恤其劳,阳道也,刚之贞也,健之行也,道在求而彼皆轻矣。
十一
《春秋》之记纪事,为词也悉,所以悯纪也。纪之求免于亡,其道尽矣。齐以九世之仇为名,而所挟者取威辟土之心,以远交郑而近攻纪,将内自广而外求诸侯,则虽以太王当之而亦莫之免。
春秋之诸侯,安其危而益取幸焉,未有能并命尽力以忧其亡者,而纪能忧之。即或忧其亡,而亦旁睨强大,妄布腹心,舍虎就狼,以幸旦夕之安,未有归宗国,请王命,恃大正以敌强暴,而纪复能之。
王不可恃,不得已而战,战而犹足一胜也,则其上下之同力,亦可知已。战不可继,抑又不得已而与之讲,周旋万一,垂亡而犹存者且二十余年,非齐力之有待也,纪之祈天而请命者力未竭也。不幸而居强齐之左右,不幸而当齐之将西事中国,以先取益于东。尤不幸而为之天子者,桓王也;不幸而为东州之望国者,鲁轨也;抑不幸而居间以司离合者,狙诈之郑也。纪之不亡何有哉!
《春秋》之义,上告天子,而纪已告矣;下诉方伯,而纪已诉矣;效死以战,而纪已胜矣;不得已而纳成,而纪已请盟矣。纪之可为者止此矣。
若曰鲁桓者非所主也,则纪又将谁主邪?以名义言,天子且不能庇其婚姻矣,桓即不篡,而齐亦何惮?
以势力言,鲁固非齐敌矣。抑将西走秦、晋,而秦、晋固不我恤;南走吴、楚,而吴、楚或应之,则又蔡之于吴也,许之于楚也,刘琨之于段氏,石晋之于契丹,赵宋之于女真、蒙古也,所谓舍虎就狼以自毙者也。
安得起质成之文王、旬宣之方召于泉下而与归哉?“四国有王,郇伯劳之。”诗人之所为悲思也。
《春秋》详纪事于始,《诗》录曹郐于终,“有同愍焉。”故曰:“《诗》亡,然后《春秋》作”,圣人之情见矣。区区以成败之已事责纪者,吾抑不知其何以为纪侯谋也!
十二
周末文胜于质,往往离质以为文,礼家不审其非先王之旧,相承而为之说,于是有云:“怨不弃义,怒不废礼。”呜呼!此汉儒之所以多诐辞也。义奚出?出于心之制也;礼奚出?出于心之节也。义礼,性之德也。性凝于心,而与心为体也。与心为体,则其显诸用也,固根心以生。根心以生,则植其根而后枝叶得荣。
枝叶之荣,不能离根而别为荣;理所顺,势所畅,情所安,故荣也。是以君子以义制怨,非其义也而有弗怨;如其怨也,而怨即义。以礼节怒,非其礼也而有弗怒;如其怒也,而怒即礼。势无逆而不畅,情无拂而不安,理之所由顺乎心也。而如其怨不弃义也,则义亦不平怨矣;如其怒不废礼也,则礼亦不惩怒矣。相与并行而各自为枝叶,是荼荠其茎而华实异萼,岂理也哉?
义礼者,天理之实也;怨怒者,人情之发也。实者,实其所发;发者,发其实也。怨怒发以义礼,则始终相扶,而情协理矣。介然情动,而情为欲使,怨怒之发,离义礼以浮用而丧其实。乃既任其欲以为怨为怒,复可循义理之文以相缘饰,则夫天理者,其以为饰人欲之具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