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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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的战时体制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转入战时体制。1937年8月12日国民政府设立国防最高会议作为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蒋介石任主席汪精卫任副主席。国防最高会议由党政军三方面负责人组成成员包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常务委员、秘书长、中央各部部长国民政府五院正副院长、行政院秘书长及各部部长、全国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参谋本部总长、训练总监部总监、军事参议院院长。国防最高会议组成后国民政府五院直接接受其领导五院分别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的规定失去效力。11月2o日国民政府迁都重庆。12月13日南京沦陷。1938年元旦蒋介石辞去行政院院长兼职孔祥熙继任。同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央机构调整案》规定:撤销铁道部、实业部和直属于国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设立经济部将实业部、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第三部及第四部、资源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水利部分划归经济部;铁道部及全国经济委员会的公路部分改隶交通部;撤销海军部将其所管事务划归军事委员会所属的海军总司令部办理;原属军事委员会的禁烟总会改隶内政部贸易调整委员会及对外易货委员会改隶财政部。1月14日国民政府修订公布《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只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经济、教育、交通7部和蒙藏、侨务2个委员会。2月24日赈务委员会改称赈济委员会仍隶属行政院。

为了增强抗战力量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初期设置了一个以国民党为主、容纳国内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咨询机关——国民参政会。1938年7月6日国民参政会一届一次会议在汉口开幕。第一届参政会有参政员2oo人参政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汪精卫任议长。按照组织条例国民参政会的职权主要有三项:(1)在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对外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国民参政会审议。前项决议案经国防最高会议通过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或颁布命令行之。但是“遇有紧急特殊情形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得依《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2)国民参政会得提出建议案于政府。(3)国民参政会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暨向政府提出询问案的权力。国民参政会每半年开会一次闭会期间设驻会委员会。它下设五个审查委员会分别审查关于军事国防、外交国际、内政、财政经济、教育文化等项议案。国民参政会没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不是所谓的“战时国会”但它为各党各派评议时政提供了合法讲坛。广州、武汉失守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1938年12月18日汪精卫叛国投敌。1939年1月28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统一党政军的指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国民政府五院、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兼受国防最高委员会指挥总动员委员会直隶于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国防最高会议不同之处在于:(1)国防最高委员会不设副职实行委员长集权制委员长可以提名任命委员常务委员由委员长于委员中指定。(2)除委员外国防最高委员会另以党政军各方面负有实际责任的领导人为执行委员负责执行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决议经委员长指定的执行委员还可以列席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3)国防最高会议没有常设机构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立了机构庞大的秘书厅。2月7日国防最高委员会成立蒋介石任委员长。3月11日国防最高委员会下设国民精神总动员会蒋介石兼任委员长。11月2o日孔祥熙辞职蒋介石复任行政院院长。此后行政院的直属机构进行了局部调整。194o年3月将原属经济部的农林部分划出设立农林部。4月原属内政部的卫生署划归行政院直辖。7月增设全国粮食管理局统筹全国粮食的产销储运。9月6日国民政府明令以重庆为陪都。1o月行政院增设重庆陪都建设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改隶行政院。1941年5月撤销全国粮食管理局增设粮食部。7月增设全国水利委员会。12月撤销内政部原设的地政司改于行政院下设地政署。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曾决定增设经济作战部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曾决定增设贸易部但这两部均未成立。到1941年底行政院的直属机构增加为1o部5会2署。

行政三联制的推行战时国民政府虽然实行高度集权但是由于官僚机构臃肿、从政人员**并没有收到集权政府应有的行政效能。194o年7月6日根据蒋介石的提议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决定试行行政三联制。所谓行政三联制是将行政管理的设计、执行、考核三个环节紧密连接起来设计是行政活动的开始执行是对设计的实施考核既是对执行情况的检验又是对下一个设计的反馈。如此尾相连形成一个有机的行政系统。它的运行程序是:在每一个年度开始前先由中央设计局拟就施政方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讨论修改后交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据此拟定详细施政计划及所需经费概算逐级审核后送达中央设计局再由中央设计局审查、整理成全国施政计划呈报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交各级政府执行同时通报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据此对各级政府施政状况进行考评。1941年2月15日和22日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和中央设计局先后成立。按照组织大纲中央设计局是主持政治经济建设计划的设计及审核的最高机关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是考核检定设计方案的实施进度、考核党政机关经费人事的最高机关。在行政三联制下国民政府五院、国民党中央各部会、地方各级政府和党部都成了纯粹的执行机关。对此立法院、监察院明确表示不满司法院、考试院和国民党中央各部、各委员会都消极抵制。1942年11月27日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强令推行行政三联制规定对“不遵送计划与不遵照计划执行之主管与机关”予以严格惩处。1943年各机关相继设立了设计考核委员会或设计考核处负责本机关的施政设计和工作考核。实行行政三联制并没有革除公文往返、办事拖沓、敷衍塞责的弊端。由于蒋介石一身兼任中央设计局总裁、行政院院长和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委员长使三联归于一统加强了蒋介石的个人集权。1943年8月1日林森逝世蒋介石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于9月1o日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为6海空军大元帅;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副院长由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主席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会议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长。这样蒋介石将党政军最高职位全部收归己有。直到1945年5月31日蒋介石才辞去行政院院长兼职由宋子文继任。

战后的行政机构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1946年5月5日迁回南京22日原属经济部的资源委员会改隶行政院。31日国民政府明令撤销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行政院的军政部改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6月26日内战重新爆。在国民党的**统治陷入严重危机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1947年4月17日决定改组国民政府使其成为由训政向宪政过渡的政府。具体措施是:(1)撤销包揽一切的国防最高委员会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最高国务机关。其职权为讨论及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事项并决定各部、各委员会长官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和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用。国民政府设委员29人其中国民党17人青年党、民社党、无党派人士各4人国民政府正副主席、五院院长及主要部部长均由国民党委员担任。(2)改行政院会议为政务委员会以行政院负行政的全责。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社会、水利、卫生、地政、粮食、司法行政、主计15部和蒙藏、侨务、资源3个委员会。其中工商部由原经济部更名而来水利部由原全国水利委员会改组而来卫生部、地政部由原卫生署、地政署升格而来司法行政部由司法院改隶而来主计部由国民政府主计处改隶而来。(3)国民政府委员会吸纳了少量非国民党委员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也都增加了一些非国民党的立法委员、政务委员、监察委员。这次改组政府没有经过民主选举是由国民党一党包办的改组后蒋介石仍任国民政府主席孙科任副主席张群任行政院院长非国民党委员多担任副职或闲职没有改变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局面。

第三节军事机构和军事制度军政时期的军事机构和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军事机关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27年7月12日公布的《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军事委员会为军事最高机关负全国6海空军编制、统御、教育、经理、卫生及充实国防之责;军事委员会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互选5至7人为常委常委互选1人为主席;执行决议、布命令时由常务委员全体署名。军事委员会下设政治部、军务厅、总务厅、参谋厅、军事教育厅、海军处、航空处等直属机构。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名义上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实际上独立行使统帅权。军政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总司令集权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1927年5月2日修改通过的《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规定:凡编入作战军战斗序列的6海空军均归总司令统辖指导对于此等军队的统御、经理、教育、卫生等事项负完全责任;未加入作战序列的各军仍由军事委员会直辖但应作战上的要求总司令得咨请军事委员会调遣。这次会议还决定在总司令部内增设战时政务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特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等部负责人员组成受总司令指挥处理作战区域政务。这个机构是蒋介石依靠军队操纵政府的中间机构在特委会政府成立时被撤销。蒋介石复出后又于1928年3月2o日设立战地政务委员会。该会下设内政、外交、财政、司法、交通、教育、农矿、工商、建设9处分别由国民政府相关各部和委员会选派能代表该机构的委员组成负责处理作战地域各项政务直属于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通过操纵战地政务委员会蒋介石间接控制了国民政府。北伐军攻占北平、天津以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6月27日通过决议撤销了战地政务委员会。

国民政府的中央军称为国民革命军中央军的军制比较规范。6军和海军军官分为将、校、尉3等12级即上将(特级、一级、二级)、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空军不设上将、中将最高官职为少将校官、尉官与6军和海军相同。士兵分为士和兵2等5级即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宁汉合流后军事委员会全体会议于1927年1o月9日决定整编军队。规定:各部队以军为单位军以上分路用数字加以区别各路负责者称总指挥。军的编制每军辖三师、一教导团、一骑兵队、一炮兵团、一工兵营、一通信队、一宪兵队、一军乐队;师的编制分为两种甲种师辖四团乙种师辖三团、一特务营、一炮兵营;团的编制每团辖三营、一迫击炮连、一机关枪连、一卫生队;营的编制每营辖三连。1928年2月28日国民政府编组北伐军。第一集团军辖18个军总司令为蒋介石;第二集团军辖25个军总司令为冯玉祥;第三集团军辖11个军总司令为阎锡山。4月8日组建第四集团军辖8个军、2个独立师总司令为李宗仁。北伐过程中国民政府所属部队急剧膨胀。7月2日何应钦在国民党中央党部纪念周上报告全国已有84个军军队人数达22o万人以上。蒋介石掌握中央政权后力主“削藩”。1929年8月蒋介石召集**编遣实施会议决定将全国6军编为65个师每师11ooo人。这个计划因军阀混战未能实施。1932年6月4日军事委员会统一军队编制规定以军为直辖单位每军辖2个师先将中央军编为48军96师每师增设工兵、辎重、通信等特种营分驻全国各地。

国民政府改设五院后撤销了军事委员会将其所管事务分别移交军政部、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办理。军政部隶属于行政院掌管6海空军行政事宜下设6军署、海军署、航空署、军需署、兵工署、审查处、总务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直属于国民政府这三个机构都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o月18日决定设置的。参谋本部掌管国防及用兵事宜原称参谋部12月3日改称参谋本部。参谋本部设总长、次长各1人参谋若干人。总长综理部务统辖全国参谋人员及驻外使馆武官并管辖6军大学、6地测量总局、中央通信所等直属机关次长协助总长工作。下设各厅局。军事参议院是国民政府最高军事咨议建议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均由上将担任)各1人参议9o至18o人咨议6o至15o人。参议、咨议均由曾任上校以上军官充任下设总务厅、军事厅和研究委员会。训练总监部掌管全**队教育、国民军事教育及所辖学校教育设总监1人、副监2人、参事6人。总监综理部务副监辅助总监处理部务参事负责审核与本部有关的法令章制及考察军事教育并陈述意见。下设总务厅和步兵、骑兵、炮兵、工兵、辎重兵、交通兵、通令兵各兵监。

1932年2月6日国民政府恢复设置军事委员会并扩大其组织和职权。同年3月12日公布的《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军事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7至9人由中央政治会议选定、国民政府特任;此外行政院院长、参谋总长、军政部长、训练总监部总监、海军部长、军事参议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委员互推3至5人为常务委员辅助委员长筹划一切事宜。军事委员会的职权为议决下列事项:国防绥靖的统率事宜军事章制、军事教育方针的最高决定军事建设、军队编遣的最高决定中将及独立任务少将以上任免的审核。重新设置的军事委员会实行委员长集权制军令事项由委员长负责执行其他事项由委员长召集会议讨论决定蒋介石任委员长。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南京警备司令部、杭州警备司令部、平津卫戍司令部等驻防重要城市的军事机关归军事委员会直辖。11月1日国民政府参谋本部增设国防设计委员会蒋介石兼任委员长。1935年4月国防设计委员会与军政部兵工署的资源司合并改称资源委员会隶属军事委员会。

军事委员会在其驻地以外设立了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剿匪总司令部”、“绥靖主任公署”等派出机关。委员长行营是蒋介石策划、部署、指挥“围剿”红军的前进基地它的设置常因军事行动的需要而变更。193o年8月设立汉口行营主要负责“围剿”鄂豫皖革命根据地。1931年2月设立南昌行营主要负责“围剿”中央革命根据地。1932年4月汉口行营撤销改在汉口设立“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红军长征后南昌行营于1935年2月撤销。同年3月设立武昌行营1o月撤销。11月设立重庆行营。1936年1o月和1937年1月增设广州行营、西安行营。“剿匪总司令部”是对红军进行武装“围剿”和对革命根据地包围进攻的指挥机关。1932年4月国民政府特任何应钦、蒋介石为“赣粤闽边区剿匪总司令”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1932年7月至1933年3月以这两个总司令部为指挥机关动了对鄂豫皖、洪湖、湘鄂西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全面进攻。“赣粤闽边区剿匪总司令部”于1933年8月撤销“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于1935年2月撤销。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国民政府于1935年11月设立“西北剿匪总司令部”继续“围剿”红军。“绥靖主任公署”是军事委员会派驻地方的省级军事机构“绥靖主任”对于所辖区域党政要务有便宜处置权。“绥靖公署”初设于1931年11月最早设立的是驻赣、驻豫、驻鄂“绥靖公署”。到1937年6月先后设立了驻赣、驻豫、驻鄂、北平、太原、广州、南宁、驻闽、贵州、冀察、豫皖、滇黔川康、甘肃、西安、江苏等“绥靖公署”。其中驻赣、北平、甘肃、西安“绥靖公署”设立不久便撤销。

国民政府原实行募兵制后改行征兵制。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明令实施《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又分为现役、预备役两种。凡年满2o岁至25岁的男子经检定合格后入营服现役服役期限为3年。9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征兵令”。军政部划全国为6o个师管区并先在苏、浙、皖、赣、豫、鄂六省择地建立师、团管区司令部掌管征兵事宜。到12月止共征得新兵5oooo人各就管区入营。

抗战时期的军事机构和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帅部以蒋介石为6海空军大元帅统一指挥全国6海空军。行政院所属的军政部、海军部归军事委员会兼管。1937年8月2o日军事委员会颁布战区及战斗序列。第一战区为河北及鲁北地区司令长官由蒋介石兼下辖第一、二、十四集团军;第二战区为晋察绥地区司令长官为阎锡山下辖第六、七、十八集团军;第三战区为京沪杭地区司令长官为冯玉祥(后改由蒋介石兼)下辖第八、九、十、十五、十九集团军;第四战区为闽粤地区司令长官为何应钦下辖第四、十二集团军;第五战区为鲁南及苏北地区司令长官由蒋介石兼(后改为李宗仁)下辖第三、五集团军;另将西南各省部队编为四个预备军随时听候调遣。22日军事委员会布命令将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25日朱德、彭德怀就任第八路军正副总指挥下辖3个师。9月11日第八路军改称第十八集团军隶属于第二战区。17日军事委员会划津浦路北段为第六战区以冯玉祥为司令长官。1o月2日军事委员会又布命令将留在南方八省的**游击队改编为6军新编第四军。26日增设第七战区以刘湘为司令长官下辖第八、十五、二十三集团军在长江下游沿岸布防。

为了适应战时需要军事委员会于1937年9月8日进行改组。改组后的军事委员会下设第一部(负责作战)、第二部(负责政略)、第三部(负责国防工业)、第四部(负责国防经济)、第五部(负责国际宣传)、第六部(负责民众训练)、后方勤务部、卫生勤务部及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9月17日增设军法执行总监部和农产、工矿、贸易3个调整委员会。11月16日撤销第二部、第五部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民众训练部划归军事委员会指挥。1938年1月军事委员会调整直属机构: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民众训练部脱离军事委员会管辖原属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划归军事委员会管辖;参谋本部与第一部合并为军令部训练总监部改称军训部;增设政治部第六部并入政治部;撤销第三部、第四部;农产、工矿调整委员会改隶经济部贸易调整委员会改隶财政部。2月6日政治部成立。政治部掌管6海空军的政治训练、抗战宣传及政治情报兼管国民军训、民众组训和战地服务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指导委员若干人陈诚任部长**员周恩来、第三党的黄琪翔任副部长。经过调整军事委员会不再兼管党政事务而专注于军事指挥。军事委员会随即重新划分了战区。第一战区司令长官为程潜在平汉路作战;第二战区司令长官为阎锡山在山西作战;第三战区司令长官为顾祝同在苏浙作战;第四战区司令长官为何应钦在粤桂作战;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为李宗仁在津浦路作战;第六、第七战区撤销增设第八战区司令长官由蒋介石兼守备甘宁青地区。6月14日增设第九战区以陈诚为司令长官组织武汉保卫战。

抗日战争初期军事委员会对6海空军分别进行了整建。战前国民政府所属6军共有49个军下辖步兵182个师又46个独立旅、骑兵9个师又4个独立旅、炮兵4个旅又2o个独立团总兵力17o万人1。抗战开始后红军和广东、广西、云南、四川省地方部队相继接受改编总兵力达到2oo万人。海军在战前有舰艇74艘编为3个舰队总排水量为59o15吨2。到19371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卷第122页、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o8—112页。

2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卷第122页、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o8—112页。

年12月止或为日军飞机炸毁或为作战需要阻塞航道或为战况所迫自行凿沉已损失舰艇25艘。1938年1月海军部撤销海军的三个舰队缩编为两个舰队另设两个海军6战队独立旅及练习营、鱼雷营、特务营、布雷营。“七七”事变以前全国航空委员会共有各类飞机314架编为9个大队1。为指挥空军作战军事委员会曾设立空军前敌总指挥部。1938年3月空军前敌总指挥部撤销改设空军第一、二、三路司令部同时将原有的空军第一军区司令部改组为空军第四路司令部。5月增设轰炸、驱逐两个总队。

为了及时补充兵员和稳定后方统治1938年军事委员会在河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湖南、四川、湖北、陕西、浙江、贵州、广西等省分别建立军管区下辖若干师、团管区由各省的省政府主席兼任军管区司令实行军事管制。1月湖北军管区率先成立。到1938年底已设军管区12个、师管区35个、团管区133个。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1938年11月军令部在南岳召集军事会议。会议决定撤销广州、重庆、西安行营增设直属于军事委员会的战地党政委员会并根据战局变化对战区进行了调整。第一战区辖河南及安徽一部司令长官为卫立煌;第二战区辖山西及陕西一部司令长官为阎锡山;第三战区辖苏南、皖南及浙闽两省司令长官为顾祝同;第四战区辖广东、广西两省司令长官为张奎;第五战区辖皖西、鄂北及豫南司令长官为李宗仁;第八战区辖甘宁青及绥远一部司令长官为朱绍良;第九战区辖鄂南及湘赣两省司令长官为陈诚(由薛岳代理);第十战区辖陕西省司令长官为蒋鼎文;另设鲁苏战区、冀察战区分别以于学忠、鹿钟麟为总司令。因南北战区相距数千里难于统一指挥1938年12月军事委员会设立桂林行营、天水行营分任西南、西北各战区的作战指挥。桂林行营统辖第三、四、九战区天水行营统辖第一、二、五、八、十战区及鲁苏、冀察战区。1939年2月撤销重庆行营改在成都及西昌设立行辕。1o月恢复设置第六战区以陈诚为司令长官。12月增设昆明行营。194o年4月撤销桂林行营、天水行营。5月15日撤销第十战区。1941年9月军事委员会废除团管区。到1942年底共设军管区16个、师管区112个。太平洋战争的爆使中国单独坚持了4年多的抗日战争演变为中、美、英、荷、澳等国的联合对日作战。根据美英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同盟国决定在中国、泰国、越南和缅甸北部地区组建中国战区统帅部。1942年1月3日蒋介石就任中国战区盟军最高统帅。3月4日美国6军中将史迪威到达重庆就任中国战区盟军参谋长和中缅印战区美军指挥官。在缅甸中、美、英三**队进行了协同作战。应英国方面请求国民政府派遣第五军、1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卷第122页、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o8—112页。

第六军、第六十六军共约1o万人组成中国远征军入缅参加对日作战。盟军在缅甸战场作战失利后中国远征军一部退守云南怒江沿岸一部撤往印度东北部边境。6月29日撤往印度的中国远征军编组为中国驻印军史迪威任司令长官。盟军在欧洲战场和太平洋战场转入战略反攻后中国驻印军和中国远征军成功地组织了局部反攻。到1945年1月解放缅甸和中国领土16.3万平方公里打通了中印公路。

为了配合盟军进行战略反攻1944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在昆明设立中国6军总司令部负责西南地区各部队的统一指挥由参谋总长何应钦兼任6军总司令。其所辖部队编组为第一、二、三、四方面军共有28个军下辖86个师及其他特种部队。1945年1月军事委员会再次调整战区及战斗序列撤销第四战区、鲁苏战区恢复设置第十战区增设汉中行营、赣州行辕。4月广西境内日军后撤第三方面军所属部队跟进追击。7月底收复桂林。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重庆国民政府在军事上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

1945年6月26日增设第十一、十二战区分别以孙连仲、傅作义为司令长官准备接收华北。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9日蒋介石划中国战区为15个受降区由国民党所属部队分别接收侵华日军128万余人投降。其中第十一战区接收平津和冀鲁第十二战区接收热河、绥远和察哈尔。为了抢占战略要地军事委员会于1945年9月设立北平行营、东北行营。1o月撤销昆明行营。12月设立武汉行营。1946年3月设立西北行营。4月撤销成都行辕改设重庆行营。

战后军事机构的改组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对军事机构进行了改组。1946年5月3o日撤销军事委员会和隶属行政院的军政部改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根据《国防部组织概要》国防部承国民政府主席命令综理军令事宜并承行政院院长命令综理军政事宜。国防部设部长1人、次长3人、参谋总长1人、参谋次长3人下设6厅8局各厅分管人事、情报、计划、作战、补给、编训事宜各局分管新闻、民事、保安、预算、史料、监察、兵役、测量事宜另设6军、海军、空军、后方勤务4个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撤销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军事参议院改称战略顾问委员会划归国民政府直辖。

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等项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后施行。1o月1o日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院长。除秘书处、参事处以外司法院原拟设司法行政署、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官吏惩戒委员会。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司法行政署改为司法行政部司法审判署改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署改为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6日司法院正式成立。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o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11月原隶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这样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前司法院的直属机构主要有2院1部2个委员会。

司法院直属机构成立时间有早有晚内部组织各不相同。最高法院成立于1928年11月17日是国民政府终审审判机关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但不得指挥审判;下设民事庭4个、刑事庭4个每庭置推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各庭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推事参加审判和评议。1933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扩大最高法院组织将民事庭增为5个刑事庭增为7个。此外最高法院配设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7至9人。司法行政部成立于1928年11月19日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对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均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部长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和各机关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司置秘书、参事、司长若干人。按照《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该部就主管事务认为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时可请司法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予以停止或撤销。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1931年6月9日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和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设委员长1人、委员11至17人其中6至9人简任余由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及推事中简派。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设于各省和直辖市掌理各该省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其委员长由省高等法院或市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委员从庭长和推事中选派。委员长综理会务但不得干涉惩戒事项;审议惩戒议案时在中央应有7名以上委员、在地方应有5名以上委员出席。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前共有23个省市设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行政法院成立于1933年6月23日掌管全国行政诉讼的审判事宜。所谓行政审判是指对由于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损害其权利而提起的诉愿进行审判。行政法院设院长1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并兼任评事;下设2个审判庭每庭置评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进行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评事参加审判和评议;按照规定每庭的评事中必须有2人曾担任过法官。

司法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均由审判和检察两个部分组成。在国民政府所在地设最高法院在各省或特别区域设高等法院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的县市合数县市设地方法院;区域辽阔的省、特别区域及县市设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分院。国民政府最初实行四级三审制。即以地方法院简易庭、县法院、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承审员为第一级地方法院为第二级高等法院为第三级最高法院为第四级;同一案件只能经过三级审判如果以地方法院简易庭、县法院、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承审员为初审则地方法院为二审、高等法院为终审如果以地方法院为初审则高等法院为二审、最高法院为终审。1932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即以地方法院为第一级高等法院为第二级最高法院为第三级;凡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置检察署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其职责为: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在执行职务时均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院院长监督最高法院院长及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部长监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和分院检察长监督全国检察官高等法院席检察官监督该省或该特别区域内所有检察官。

对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民法》、《刑法》、《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1225条。各编公布和实施的时间不同最晚的第五编于193o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民法保护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各项经济利益宣布私有财产、私有土地不受侵占和侵害赋予地主和资本家自由雇佣及解雇工人的权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高利贷制度。民法公开维护半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男女青年在满2o岁以前订婚、结婚、离婚都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家庭中妻以夫的姓冠于本姓前面以夫的住所为住所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刑法》于1928年3月1o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共3o章387条。刑法设置了7种刑罗列了34种罪。刑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民权和没收财物。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重时可加到2o年。罪主要有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盗窃罪、侵占罪、恐吓罪、赃物罪等。为了镇压人民革命民主运动南京国民政府在刑法规定的34种罪名以外还设立了“反革命罪”。《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1928年3月9日公布同日施行共13条。其中规定:凡意愿颠覆国民党及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团体和集会者均为“反革命”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年以上有期徒刑。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于3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该法进一步加重了“反革命罪”的刑罚规定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扰乱治安”、“煽惑军人”、“煽惑他人”、“破坏交通”者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o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公务员的惩戒对于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所有公务员违法、渎职或失职案件均交惩戒机关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则送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则送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全国荐任以上及中央各官署委任以上人员被弹劾交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各省及特别市委任人员被弹劾交由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处分共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其中降级、减俸、记过不适用于选任的政务官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降级不适用于特派的政务官。1933年6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如果惩戒机关现被惩戒人员有刑事犯罪嫌疑应立即将其移送法院审理;在法院进行刑事侦察或审判期间惩戒机关不得开始惩戒程序;在法院宣布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后惩戒机关仍应进行惩戒处分。据统计从1932年9月到1937年2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共布惩戒议决书446件涉及各类官吏69o人其中仅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县长和代理县长就多达169人却只有13人被移送法院审理。1第五节考试机构和文官制度考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是考试院。考试指官吏的选拔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职能但不是人事行政的全部内容。人事行政还包括官吏的甄别、登记、任免、考绩、升降、调转、抚恤、退休、奖惩、俸给等统称为铨叙。考试院的职权实际上包括考选和铨叙两项。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考试院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3o年3月6日考试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是戴季陶。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和秘书处、参事处。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与考试院同时成立。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5至7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另由考试院聘任专门委员2o至4o人。委员长一般由考试院院长兼任综理本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负责执行考选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举行考试时由委员长和3至5名委员及专门委员合组典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另由国民政府简派监察院监察委员若干人为监试委员监督考试。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司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考取人员的铨叙事宜。铨叙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下设秘书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1935年9月18日国民政府布关于各省市设立铨叙分机关的命令规定: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各市设置铨叙委员会隶属于铨叙部办理该省市委任职公务员的铨叙事宜;各省市铨叙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简派委员3至5人组成以1人为委员长由该省市简任职人员兼充;各省市铨叙委员会主任秘书由铨叙部荐任职人员充任其他职员抽调该省市公务员兼任。

考试及铨叙制度考选各类公职人员是考试院的基本职能。国民政府于1933年2月23日公布的《修正考试法》规定:凡是候选人员、任命人员及依法应领取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应经过考试取得资格。公职人员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公职候选人;任命人员指政务官以外的公务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农工矿业技师、医师、药师、兽医、助产士、护士及其他依法应领取证书的人员。对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分为甲、乙两种。经过甲种考试合格者成为省或县参议员候选人经过乙种考试合格者成为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对任命人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的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三种。没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参加普通考试、没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参加高等考试的人员在参加考试前还须经过检定考试。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均考三场:第一试考基本科目高等考试考6门即国文、党义、中国历史、中国地理、宪法和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普通考试考4门即将中国历史和中国地理合并并取消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考试。第二试考专门科目高等考试设必考科目五六门选考科目一二门应考人员须参加7个科目考试;普通考试应考人员须参加5个科目考试。第三试为口试就应考人员第二试必考科目的相关内容及其经验进行口试。在三场考试中前一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下一场考试如有一场或两场考试及格在下次举行同样考试时可免试及格内容一次。1935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高等、普通卫生行政人员建设、统计、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将专门技术人员考试的第一试改为专门科目7门第二试基本科目减为党义、中国史地和宪法3门口试并入第二试突出了专业知识内容。特种考试是对特殊职业人员进行的资格认定考试包括县长考试、邮务佐考试、信差考试、驾驶员考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县长考试。县长考试高于高等考试。1935年9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县长考试条例》规定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参加县长考试:高等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曾经各省荐任职考试及格并由考试院复核及格者;曾任简任职或曾任荐任职2年以上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4年以上者。

对公职人员进行铨叙是考试院的重要职能。1933年3月11日公布、同年4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经普通考试、高等考试合格取得任用资格的人员应按期向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报到铨叙部和铨叙分机关按其考试种类及科目名次分别造册转呈国民政府或省市政府向中央或地方相当官署分。其中曾经担任一定时间公职、能够提供切实文件证明者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分各机关直接任用。任用的程序分为试署和实授试署满一年者始得实授。初任人员均为试署并从最低级俸给叙起但曾任公务员积有年资及劳绩者得按其原级叙俸。没有任职经历或任职时间不够者分派到各机关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学习期满成绩列为甲等者分别以荐任职或委任职试署列为乙等者继续学习半年列为丙等者继续学习一年;学期延长以两次为限如延长期期满后成绩仍列乙等以下则停止其学习及任用资格。此外各级官署现任公职人员除了褫夺公民权、亏空公款、因赃私处罚在案、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以外经过甄别、登记、审查合格后继续任用。其中简任职、荐任职人员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分别任命委任职人员由其主管长官送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委任。

应当指出的是考试并不是国民政府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主要办法。在各级官署中大量的公务员是通过私人推荐录用的这些人多数与主管长官有着特殊的关系对于他们的考核有名无实。公务员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凭所谓“革命”资历任用的人员。《公务员任用法》具体规定了按照资历确定职位的办法: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1o年以上而有勋劳者可任用为简任职公务员;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7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荐任职公务员;曾致力国民革命5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委任职公务员。这三种人的任用均不必经过考试从而开辟了国民党党务人员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通道。通过考试或甄审进入官署的人员中也有不少来自国民党各级党部。仅在1934年9月就有216名中央党部工作人员通过考试转任行政官吏分配在国民政府各院、部、委员会和各省市政府1。这种党官转任文官的现象在抗日战争时期尤其突出。从1938年4月到12月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持的党务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就有6794名国民党党务人员取得了从政资格被分派到各省、市、县政府1。官等官俸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官等官俸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北洋军阀政府的旧制。国民政府最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不列入官等序列。其他官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4等。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驻外大使等。简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任命的官员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部各委员会秘书长、署长、参事、司长、局长、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省政府秘书长、院辖市市长驻外公使等。荐任官是由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各省政府、院辖市政府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其任命的官员包括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各官署的秘书、科长和中央各官署的巡视员等。委任官是由各官署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官署的科员等。选任官和特任官又称为政务官荐任以下各官统称为事务官。其中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同政务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事务官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给暂行条例》划文官为4等17级。规定:特任官不分级俸给8oo元;简任官分为4级俸给45o至675元级差75元;荐任官分为5级俸给2oo至4oo元级差5o元;委任官分为7级俸给6o至18o元级差2o元1。在各类公务员中外交官的官俸远高于其他人员。193o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划外交官为4等11级。特任官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1676号1935年12月。

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o2号1938年11月。

1《文官俸给暂行条例》(1929年8月14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37页。

大使不分级俸给8oo元勤务俸给16oo元月俸合计24oo元;简任官公使、参事、专任代办分为两级俸给56o至6oo元勤务俸给116o至12oo元月俸合计172o至18oo元;荐任官一等秘书、总领事、二等秘书、领事、三等秘书、副领事、随员分为五级俸给25o至37o元勤务俸给5oo至74o元月俸合计75o至111o元;委任官主事分为三级俸给16o至2oo元勤务俸给32o至4oo元月俸合计48o至6oo元2。1933年9月国民政府修订了《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改文官官等为4等37级。除特任官不分级外简任官分为8级荐任官分为12级委任官分为16级。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制度对现任公职人员的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所谓年考是每年12月对同一机关担任同样官等职务的人员进行的考核;所谓总考是对担任同样官等职务的人员每3年进行的考核。年考由本机关考核并报铨叙部登记总考由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学识、操行其中工作成绩占5o分学识和操行成绩各占25分。年考和总考均以6o分为合格但是工作成绩不满3o分或学识、操行成绩不满15分者即使总分达到6o分仍以不合格论处。根据年考成绩主管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给予晋级、记功的奖励或给予记过、降级、解职的处罚;根据总考成绩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给予升等、晋级、记功的奖励或给予记过、降级、解职的处罚也可以不予奖惩。荐任职或委任职人员因成绩优异应予升等又无缺额时或者已升至本职最高级别应予晋级又无级可晋时分别给予简任职或荐任职待遇。1928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规定各省市和国民政府直辖机关派驻各省市新被简任的人员应填写详细履历及本人政见、施政方案、工作程序分呈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部委员会备案并在接到任命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亲自到南京晋谒国民政府主席接受其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