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元辅 第288章 经济与党争(十四)沈阁老之失态(2/3)

但是,父子互隐是不是会造成不公正?历代学者为此争论不休,悬而未决。例如李泽厚在评析这一段时就认为,“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具有了‘直’的品格。看来,他把正直的道德纳入‘孝’与‘慈’的范畴之中了,一切都要服从‘礼’的规定。这在今天当然应予扬弃。”

还有很多人甚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孔子的“父子互隐”属于典型的“徇情枉法”,甚至有些学者还将其归为造成社会不公、**滋生的思想源头。而叶公所说的,才是“直道”,是维护社会公义而无论亲疏远近。

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其实远不是如此:儒家认为爱有差等,首先爱父母,其次爱兄弟,再次爱朋友,然后泛爱众,由此才有“亲亲相隐”思想。

然而,爱有差等,绝非儒家所“发明”,而是人类的爱的普遍规律。更爱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这正是人类的本性。即便是在嘴上极度强调平等之爱的基督教国家,现实生活中,人们爱亲人也必然胜于爱陌生人。

西方人同样非常重视家庭伦理,黑格尔就强调家庭伦理的神圣性,将其放在神的规律、而非人的规律层面加以讨论。苏格拉底、孟德斯鸠都曾反对“亲亲相证”。在澳洲就曾有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情但拒不交待,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法官的理由很简单: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否则,其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

法制的基础建基于人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法制有违人性,那就是法治就是不健全,既不能保障人的权利,也不能保障社会公正。

就事论事,上面那位偷羊的父亲不过是偷一只羊而已,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但做儿子或者父亲的还可以用其它的方式还弥补过失,可以批评其错误行为并劝告奉还失主,可以找到失主花钱买下,这样做不是为了包庇犯罪,只是让父亲的失误有所挽回。

父子相隐,正是想运用亲情结合道德的理性启发人本身的良知,从而改正错误。若一味讲执法如山,导致亲情伦常冷漠,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余英时先生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提到,欧美法律规定亲属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若果法制有违天然人性伦理,就不能保障人的权利,也就不能保障社会公正。

事实上在中国,“亲亲相隐”在汉代就正式入律,唐宋元明清沿用并有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如有告发父祖罪行的,则会被列入十恶不赦之例,即便大赦天下时也不能得到赦免。

事实上不惟儒家,西方社会也普遍认为,法律首先必须符合天然伦理和人性,违背天然人性的法律,不能代表社会正义。美、法、德、日、韩等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也都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容许特定近亲不举证、不作证的法律。

反之,如果提倡“亲亲相证”,就会极大地破坏亲亲之爱和人伦秩序,致使人与人之间充斥着猜忌和隐痛,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社会和谐无从保障,从而动摇维护社会稳定的伦理道德基础。

有过这样的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威逼动员下,哥哥在痛苦煎熬了24小时后终于将弟弟骗到自己的住处,埋伏在那里的警察将其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帮助警察破了案,但却使弟弟几乎崩溃寻死,而哥哥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自己同样痛苦不堪,情绪崩溃。难道这就是维护了公正,从而维护了社会和谐吗?

退一步说,亲亲互隐对一个具体案例可能是不公平的,可能会增加法律成本,但是亲亲互隐又对所有人有效,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应用这一法律来保护亲情而增加司法成本,这反过来也是公平的。所以,说“亲亲互隐”有悖社会公平,是对孔子“父子互隐”思想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