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才几个钱,你玩什么命啊! 第三百一十章 老周:我啥时候才能有典型案例呢?(1/3)

张伟很硬气,他认为自己是老唐的徒弟,那么在做案子的时候也应该向老唐学习。

该硬气的时候必须得硬气!

得罪人又如何,做什么都会得罪人,用主任的话说,怕得罪人趁早回家躺着去,还干什么工作啊。

夏光玲也没想到张伟会这么说,她的脸色有点不好看,但并没有在这里继续争论,直接离开了。

一审都已经判了,现在争论也没有任何意义。

双方之间争论的点很简单,那就是兰保胜通过举报要的钱,究竟是个什么性质。

公诉这边认为,兰保胜以举报的方式威胁要钱,这个钱就是非法占有的钱。

如果他索要劳动补偿金,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应当判敲诈勒索罪。

而老唐认为,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兰保胜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

原因很简单,从头到尾兰保胜都没有主动以举报为由要钱!

不管是几次的主动邀请,还是几段录音内容,都可以证明兰保胜不存在以举报为由要钱的想法,并且还在第三次谈话之后提起了劳动仲裁。

所以综合判断,他最终要的那五万块应当属于劳动补偿金,既然是劳动补偿金,那这個钱就属于合法的收入。

而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务中这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大,或者说,对于敲诈勒索这个罪名的争议都很大。

是的大家没看错,不单单是咱们普通人觉得疑惑,就算在公检法内部,甚至是学术界,对这个罪名的争议都特别大。

从早年的郭利案,再到近年的李某某案,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依旧很模糊。

刑法中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是主观方面的规定。

按法理来说,公检部门的证据必须具有排他性,必须证明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是威胁要挟对方,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来处分财产,然后嫌疑人获得财产。

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刑。

否则只要证据不充分,那就应该疑罪从无,但……实务很明显和书本上不一样。

更进一步的说,如果索赔的目的和理由合法,那么索赔数额是否可以当做非法占有的依据?

就是我们常说的索赔中狮子大开口的情况,这种算不算敲诈勒索?

争议同样很大,有的认为实例中显著过高的索赔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对索赔数额做规定,那么不管要多少钱,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现,不宜将其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案例……这就是争议。

法律从来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样,不能说对方坚持另一个观点就有错……

张伟这边眼看着对方离开,随即来到了旁听席:“王女士,现在检察院要抗诉,那您的丈夫估计还得在里面待一段时间。”

正常一审判决十天后生效,但是检察院抗诉,那就相当于开启二审,所以必须得等抗诉有结果才行。

王文燕本来很开心,但是在看到这边发生冲突后又开始担心,闻言也只能点点头,唉。

一边的兰保胜也再次被法警带走,本来判无罪的时候他都特别激动了,结果又听到检察院说要抗诉,整个人都很沮丧。

安慰好了家属,张伟走到外面拨通了电话。

“喂,主任,一审无罪,但是检察院那边说要抗诉……”

手机中老唐的声音响起:“让他们抗吧,没事的,我这边暂时没办法出院,你先盯着点。”

张伟马上道:“好的主任!”

医院内,老唐放下手机,检察院抗诉在他的预料之中,先不说其他的,这个案子本来就已经批捕了,这种情况下判无罪,抗诉是有很大可能的。

该说不说,光明区法院真的不错,这种情况下能判无罪,绝对要顶住很大的压力。

既然这样,那自己肯定得帮一把。

为什么老唐认为这个案子有很大的可能会被收入案例库当做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案子很特殊。

劳动补偿金和敲诈勒索,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本身就有很大的吸引力。

敲诈勒索罪现在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界限很模糊,但老唐觉得,在当下这个环境,最起码劳动方面最高法需要界定一下!

自己前世虽然还没有出现类似的案件,但那会他在帝都,已经发现了这个趋势。

而自己可以给添一把火,那就是发个视频出去。

这样的热词,再加上自己的热度,双重保障之下,典型案例非它莫属!

也算是对得起老周了,不然整天说什么不照顾光明区法院,你看这不就照顾了嘛,多好。

很快王青青从外面走了进来正准备说话呢,老唐就开口道:“一会儿回去记得把我那本《社会心理学》拿过来。”

啊?王青青顿时愣住:“唐哥,你怎么知道我要回所里?”

老唐不露声色道:“这病房温度适宜,你平时进来都不穿外套,这会儿穿着外套了,那肯定要回去,这有什么奇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