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五日,都不用看日历就知道是个好日子。
毕竟这可是一个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更是一个被很多人庆祝的日子,所以必然是好日子。
老唐将传票等材料整理好,收入手提包中,今天是开庭的日子。
十万的诉求应该是不会被支持的,这很正常,毕竟相比起前世,还没更新到那個版本。
不然他拿着刘巧巧的精神类疾病证明,再声情并茂地表演一番,赔个十万还是没问题的。
说起来还真有点怀念前世那个群魔乱舞的版本,可惜,还没和国际服并轨呢,自己就挂了。
漫天大雪之中,老唐来到了安平区法院。
门没开,就只能先在外面等着。
昨天晚上和王青青视频的时候那姑娘说了,越府小区有人来所里找他,结果他不在。
这个时候来找他,应该是小马夫妻俩吧,难道他们那案子还没弄完?
没道理啊,这种类型的刑案应该很快的。
就这么想着,法院开门了,老唐一马当先进去,轻车熟路地找到法庭,坐在原告的位置上等着。
等了没多久就看到那三家单位的人都来了,打眼一瞅都不认识。
而在对面,坐在被告席上的几个人也在看他,三个单位都有律师出庭,另外还有各单位的副职领导。
这会儿,被告席上的几个人在看着老唐聊着。
“那个年轻人就是唐方镜是吧?看着其貌不扬的,居然能做出那么多的事……”有领导开口道。
“街道那边的方静文好像被免职了是吧,就这两天的事,本来还想着调解,让不要举报,结果后面才知道,这位唐律师在无罪判决出来当天就去举报了……”
“实名的那种。”
其他人包括公职律师听着都觉得疯。
其中一个公职律师开口道:“都搞不清楚这唐方镜咋想的,他又不是当事人,怎么就那么大仇非得把人搞下去呢。”
是真的想不通,明明他就是个收钱办事的律师而已。
另一个公职律师也开口道:“你要说是当事人的要求也就罢了,但之前我们方主任都给当事人打过电话,那个当事人都说了,这都是唐律师的决定。
“说两人事先签了合同,要是她自己做主,就得承担巨额的违约金。”
“这……疯了吧真的是。”
说到这里,旁边的人道:“你们又不是不知道,这唐方镜本就是疯子律师,人家有证的。”
几人都不说话了,以后还是离这种人远点,太疯了。
聊着聊着,合议庭入场了,伴随着书记员全体起立的声音,王昊冷着脸坐在审判长席位上。
怪不得他的几个法官同学都讨厌唐方镜呢,这种人简直就是神经病!
开庭了,和正常诉讼没什么区别,还是要先走程序。
老唐准备开始做陈述,结果还没说两句呢,就听到上面的法官开口道:“原告这边如果都是书面陈述意见的话就不用念了。”
老唐抬起头看了看,突然就笑了。
“好的审判长。”
没毛病,这本来就是人家审判长的权利,老唐也不会说什么,只是看这情况,这位对自己好像有点意见啊。
被告这边开始答辩,老唐看了看答辩状副本,基本上也没什么改动。
首先说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这明显是在胡说八道。
中院的判决书中已经确认行政依据违法,行政程序违法,并且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规定说你只能罚款,结果你直接去给人家扣押,这就是滥用职权。
老唐专门提交了中院判决书作为证据之一,而在22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说了: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这才是老唐没有去打行政违法官司的原因。
否则放在22年以前,你首先得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然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对于这两个诉讼是分别立案的,是否并案处理由法院来决定。
这第一条明显就是说瞎话的,第二条才是需要看的。
“虽然在执法中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但是,原告刘巧巧在冲突中不断辱骂踢打我方执法人员,后续冲突发生,原告方受伤。”
“因此,我方认为,刘巧巧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讲道理,第二条还是可以看看的,说人话就是,虽然我们违法执法了,但你那直接动手,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虽然伱受伤了,但你受伤不应该全部归咎于我们的执法,你先动手也是原因之一,所以你也得承担责任!
看着好像无厘头,但这是赔偿类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探讨责任划分,这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