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167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2/3)

刘军淡淡的点了点头。

作为一个对于职务犯罪渎职罪精通的诉讼律师。

见过不少公诉方的诉讼申请,在总体上都相差不大。

对于这场诉讼申请和钱伟的无罪辩护,他有着十足的信心。

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也不可能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

面对审判长任远东的提问。

刘军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钱伟无罪。”

“我方的诉讼申请和事实依据如下。”

“一:根据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来说:”

“(1)表现是:民事中违背事实,法律的行为。”

“(2)客体是: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

“在06年,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后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

“关于主体要件,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

“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才能定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为之,如果是属于过失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白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答辩。

其实,在这场庭审中,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

那就是.…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