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纳斯环1号法令》又被称为“乌纳斯环的根基法令”。
它确认乌纳斯环是以魔法之力为根基的巫师国度,承认了所有守法巫师掌握魔法之力的合法性。
早在乌纳斯环成立之初,魔法先贤们就清晰地认识到:
通过强有力的手段来约束掌握魔法之力的巫师,只会适得其反,酿成更大的祸乱。
唯有相对宽松、自由的法令,才能保障每一位合法巫师的基本权益。
在经过漫长的争论与筹备后,被誉为乌纳斯根基的1号法令应运而生。
在此之后,才有了建立在1号法令上的2号至6号法令。
2号法令用于约束巫师势力。
3号法令针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巫师家族。
4号法令约束巫师教林。
5号法令约束群巫陵墓。
6号法令约束巫师前进会,及其下属的各地魔法研究机构。
在1号法令中,魔法先贤们从巫师本人的意愿、追求、实力、权力角度出发,确定了每一位巫师共同享有的三大根基权利。
这三大根基权利分别是:
修炼权,探索权,以及挑战权。
修炼权解决上升通道问题,意指每一位巫师都拥有冥想和练习法术的权利。
探索权解决财富积累问题,意指每一位巫师都可以探索无主之地,并按照事先、事中、事后与他人的约定,来分配战利品。
挑战权解决合法巫师之间的争端,尽量减少谋杀、刺杀等犯罪现象。
试想一下,如果两个拥有仇恨的巫师,不能通过生死决斗来解决争端的话,那他们所掌握的魔法之力,就会变成局部地区动荡不安的根源了。
因此,合法地进行生死决斗,便成为了根基法令赋予每一位守法巫师的根基权利之一。
按照1号法令的规定:
甲方向乙方发起生死决斗的时候,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拒绝决斗申请:
情形一:乙方的巫师层级低于甲方时,可以拒绝生死决斗申请。
情形二:乙方是乌纳斯环的魔法机构在职人员时,可以拒绝生死决斗申请。
符合此情形的人员包括:
巫首议会的议员,巫首议会下设的魔法部、执法部等各个魔法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包含执法巫师),群巫陵墓的守陵人与助手,巫师教林的导师与教授,巫师前进会的魔法研究机构主管人等。
情形三:乙方是正在执行执法程序的执法巫师时,可以拒绝生死决斗申请,但不可以拒绝不涉及生死的挑战申请。
情形四:乙方持有乌纳斯环魔法部发放的“免战许可令”时,可以拒绝生死决斗申请和挑战申请。
不在以上四种情形内的巫师,均不可以拒绝生死决斗申请。
李诺早就把1号到6号法令录入脑海了,对生死决斗的整套流程十分熟悉。
费根的管家赫拉玛特和顾问赛门,绝对不在1号法令列出了的四种情形当中。
他们除了接受来自李诺的生死决斗以外别无选择。
当然,李诺暂时只会对冒牌管家发起决斗。
他将找机会拷问出对方的同伙,然后将赛门也纳入生死决斗的名单当中。
赛门是死亡系战斗巫师。
他必须本人亲自出战。
冒牌管家在明面上的身份不是战斗巫师,但也必须应战。
他可以请求一位战斗巫师代为出战。
在这种情况下,代他出战的战斗巫师层级不能高于他自己。
冒牌管家只有用四环巫师的实力,他最多让四环战斗巫师代为出战。
如果代为出战的战斗巫师输了,那么管家和这名巫师的性命,都将归李诺所有。
李诺向珍娜拉讨要的“生死决斗申请令”,是一种制式的魔法契约书,由魔法部制作。
一般来说,当决斗一方是四环及以上层级的时候,就要用“申请令”发起生死决斗了。
任何一方战死,死后事宜都将按照“申请令”上的规则来执行,这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自打李诺离开苦难交界地后,他从不做没把握的事情,这次也是如此。
啊,对了,李诺还给这种用生死决斗,创造出一对一条件的骚操作,起了一个很形象的名字:
掀桌子。
他决定以后就用“掀桌子”来指代自己的同类操作了。
他填好制式的“生死决斗申请令”,立刻动身前往迪克拉·费根的庄园。珍娜拉就不要跟着来了,免得她因为抛头露面而遭到迪克拉·费根的记恨。
“申请令”一经发出,只要乙方不属于四种可拒绝申请的情形之一,便会立刻生效。
不存在“择日再打”,“约好时间”,“挑个良辰吉日”的情况。
那会不会出现乙方身负重伤,甲方趁人之危的情况呢?
答案是,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且1号法令允许这么做。
但法令也同样允许受伤的乙方,请别人来帮自己出战。
说到底,在应对生死决斗这件事上,要么自己的实力过硬或者有足够强大的人脉,能让别人为自己涉险。